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4號原 告 振好汽車修理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章平祥被 告 世雅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友仁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車輛維修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世雅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3萬4592元,應繳裁判費1 萬2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74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憲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何伊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