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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6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82號原 告 潘美智訴訟代理人 李怡卿律師被 告 潘美惠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0 萬元(參見原證1 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所載買賣標的總價款),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7,13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日期:2015-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