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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6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63號原 告 謝清淼被 告 黃德棕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狀所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門牌號碼:桃園市大園區菓林里崁下192 之2 三樓之建物(下稱系爭建物)移轉登記予原告,核係請求被告為一定行為及交付特定物之請求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13規定,其訴訟費用應按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據原告提出之收據所載,價金為新臺幣(下同)550,000 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日期:2015-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