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0號原 告 萬泰國際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成發被 告 聯成金屬製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台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運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應繳裁判費6060元,扣除已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
0 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毛松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范升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