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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7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37號原 告 陳榮華訴訟代理人 許朝財律師被 告 呂文德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6,50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裁判日期:2015-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