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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70號原 告 圳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若雯共 同訴訟代理人 吳孟柔律師被 告 野興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克文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姜鈺君律師共 同複 代理人 邱政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零四年七月二十一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以臺灣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2 年度訴字第235 號公司法事件之行政訴訟,以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 年度訴字第1088號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之民事訴訟中,就被告公司於民國101 年7 月6 日所召集之股東會改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之決議是否有效,為本件訴訟之先決條件,而於104 年7月21日裁定命於前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經查,前開行政訴訟案件經最高行政法院於105 年9 月8 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又前開民事訴訟案件亦經最高法院於107 年7 月27日判決上訴駁回而確定,此經本院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核閱無訛。據此,原裁定所依之停止訴訟原因業已消滅,故本件訴訟無停止之必要,揆諸上開說明,爰依職權裁定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陳雅瑩法 官 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日期:2019-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