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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8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882號原 告 李宜陽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家進等間請求給付退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黃家進實際住居所並檢附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告約瑟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婉芳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明媚

裁判案由:給付退款
裁判日期:2015-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