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2號上 訴 人 謝進東
謝瑞明謝瑞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共同共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6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零叁佰肆拾柒元,及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叁仟叁佰陸拾叁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及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均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確認公同共有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即原告對於民國107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查,上訴人於原審主張其就如附表編號1 至編號10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權利存在,經原審為原告敗訴之判決,原告提起本件上訴,查系爭土地價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3,738 萬799 元(詳如附表所載),以上訴人應繼分比例合計為八分之二,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34 萬5,200 元(計算式:37,380,799×2/8=9,345,200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9 萬3,565 元、第二審裁判費14萬0,347 元,又上訴人於起訴時僅繳納6 萬202 元,尚有差額3 萬3,363 元(計算式:
93,565-60,202=33,363),爰併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起20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毛松廷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鄒明家附表:
┌──┬────────┬──────┬──────┬──────┬────────┐│編號│ 土地坐落地號 │土 地 面 積 │被 上 訴 人 │土地公告現值│ 土 地 價 格 ││ │(桃園市中壢區)│(平方公尺)│權 利 範 圍 │ (元/㎡ ) │ (新臺幣) │├──┼────────┼──────┼──────┼──────┼────────┤│ 1 │ 上嶺段1079地號 │ 328.39 │ 全部 │11,600元/㎡ │ 3,809,324元 │├──┼────────┼──────┼──────┼──────┼────────┤│ 2 │ 雙嶺段611地號 │ 475.45 │ 全部 │17,700元/㎡ │ 8,415,465元 │├──┼────────┼──────┼──────┼──────┼────────┤│ 3 │ 山嶺段667地號 │ 18,158.79 │ 2291/14400 │ 6,800元/㎡ │ 19,645,289元 │├──┼────────┼──────┼──────┼──────┼────────┤│ 4 │ 山嶺段687地號 │ 588.55 │ 2291/14400 │ 7,400元/㎡ │ 692,911元 │├──┼────────┼──────┼──────┼──────┼────────┤│ 5 │ 山嶺段688地號 │ 220.73 │ 2291/14400 │ 7,400元/㎡ │ 259,870元 │├──┼────────┼──────┼──────┼──────┼────────┤│ 6 │ 山嶺段352地號 │ 34,374.87 │ 1623/201600│ 4,100元/㎡ │ 1,134,626元 │├──┼────────┼──────┼──────┼──────┼────────┤│ 7 │ 山嶺段374地號 │ 185.57 │ 2164/10080 │ 4,400元/㎡ │ 175,290元 │├──┼────────┼──────┼──────┼──────┼────────┤│ 8 │ 山嶺段376地號 │ 147.73 │ 2164/10080 │ 4,400元/㎡ │ 139,546元 │├──┼────────┼──────┼──────┼──────┼────────┤│ 9 │ 上嶺段990地號 │ 674.05 │ 60/800 │10,900元/㎡ │ 551,036元 │├──┼────────┼──────┼──────┼──────┼────────┤│ 10 │ 雙嶺段615地號 │ 2,041.87 │ 60/800 │16,700元/㎡ │ 2,557,442元 │├──┴────────┴──────┴──────┴──────┴────────┤│土地價格合計:37,380,799元 │├─────────────────────────────────────────┤│備註: ││1.本件土地公告現值係以起訴時或追加訴訟時當年度之公告現值為依據。 ││2.本件土地價格以被上訴人權利範圍之土地面積乘以公告現值計算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