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5號上 訴 人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藏寶盒廣告策劃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
4 年度訴字第955 號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9,80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9,91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金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