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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55號上 訴 人 來來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宏嘉訴訟代理人 楊朝鈞被 上訴 人 藏寶盒廣告策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雀貞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 月5 日以104 年度訴字第955 號民事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05 年1 月12日送達於上訴人,惟上訴人迄未補繳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收費答詢表查詢結果、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 份在卷可稽,則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金秋伶

裁判案由:返還款項等
裁判日期:2016-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