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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9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0號原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即 重整人 呂東英

陳民良金玉瑩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律師

王師凱律師複 代理人 王歧正律師被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忠明訴訟代理人 吳至格律師

黃雍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動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上午十時許,在本院第二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藍盡忠

裁判案由:返還動產
裁判日期:2016-0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