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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97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75號原 告 鍾文懋被 告 鍾德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契約價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8 萬8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 萬3771元,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13日以104 年度補字第104 號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詎該裁定於104 年5 月20日送達後,原告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足憑,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起訴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給付契約價款
裁判日期:201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