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918號原 告 徐芙蓉被 告 張佩霞訴訟代理人 蔡岳龍律師複代理人 黃立心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撫恤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