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調訴字第3號原 告 劉慶昌被 告 謝業潤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業潤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 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40,4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 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 元,尚不足新台幣4,9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