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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重勞訴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訴字第12號原 告 李玉琴承受訴訟人 高裕雲

高裕恩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李玉琴共 同訴訟代理人 柯清貴律師被 告 鉅元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秀琴被 告 東鴻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秀共 同訴訟代理人 丁福慶律師複代理人 陳智勇律師追加被告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北區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陳振豐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複代理人 陳虹均律師訴訟代理人 呂嘉坤律師

參 加 人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訴訟代理人 陳建昌律師追加被告 吳岳青

王存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一0五年度勞安訴字第一號刑事案件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王存金、吳岳青因涉有業務過失致死等犯罪嫌疑,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勞安訴字第1 號案件審理中,而被告王存金及吳岳青於上開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之有無,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是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16-1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