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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重家再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家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劉明亮再審被告 劉明虎

劉明剛劉明珠上列當事人間就本院102 年度重家訴字第17號請求履行分割協議事件,聲請人對於民國103 年1 月23日所為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同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聲請人主張為新臺幣(下同)1,523,884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6,147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如抗告,則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

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姜國駒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裁判日期: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