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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中壢明德福德宮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正明被 上訴人 王派雙

王派任王派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9萬8400 元(計算式:桃園市○○區○○段○○○○○○號土地104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46,400元/平方公尺181平方公尺=8,398,4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5-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