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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1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中壢明德福德宮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正明被 上訴人 王派雙

王派任王派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0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裁定,限令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5-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