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42號上 訴 人 社團法人桃園縣中壢明德福德宮發展協會法定代理人 李正明被 上訴人 王派雙
王派任王派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7月30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
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3日裁定,限令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 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