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130號原 告 林垚青訴訟代理人 王玉珊律師
黃志仁律師被 告 梁渼澐
李秀惠陳淑萍許舒婷羅祥鴻羅惠欣許源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世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於民國105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本件買賣契約所載各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民國102年至105年之地價謄本,並計算其主張各被告用以抵銷之不當得利債權金額(計算日期應至105年8月3日止)。
四、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牧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