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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2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93號反訴原告 吳芊凡反訴被告 國防部政治作戰局法定代理人 聞振國反訴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志宏律師複 代理人 楊翕翱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國防部政治作戰局等間請求確認地上權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 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 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 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 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25,81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金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駱亦豪附表:

┌─────┬─────────┬────────┬─────────┬───────┬───────┐│建物 │①申報地價(元/ 平│②占有面積(平方│③15年租金(①×②│④公告現值(元│地 價││ │方公尺)(一) │公尺) │×10% ×15) │/ │(②×④) ││ │ │ │ │ 平方公尺) │ ││ │ │ │ │ │ │├─────┼─────────┼────────┼─────────┼───────┼───────┤│系爭60號建│系爭49、49之14地號│17.3 │158,295元 │35,200 │608,960元 ││物 │6,100 元 │ │ │ │ ││ ├─────────┼────────┼─────────┼───────┼───────┤│ │系爭48之10地號 │21.54 │193,569元 │34,610 │745,499元 ││ │5,991元 │ │ │ │ ││ ├─────────┼────────┼─────────┼───────┼───────┤│ │系爭48之12、131 地│29.94 │273,951元 │35,200 │1053,888元 ││ │號6,100 元 │ │ │ │ │├─────┴─────────┴────────┼─────────┼───────┼───────┤│總 計 │625,815 │ │2,408,347元 ││ │ │ │ │└────────────────────────┴─────────┴───────┴───────┘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裁判日期:2016-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