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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原 告 乘新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騰郎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修繕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鵬化學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台鵬化學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8,614,002 元,應繳裁判費86,3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5,838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史萱萱

裁判案由:給付修繕費等
裁判日期:2015-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