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213號上 訴 人即原審原告 乘新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騰郎上列上訴人與台鵬化學有限公司因104 年重訴字第213 號給付修繕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614,00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9,507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慧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