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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40號原 告 李許秀琴被 告 江宇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勞保補償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萬200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萬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維駿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彥汝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1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