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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3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80號上 訴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張以諾被 上訴人 詹賴阿金(即詹金水之繼承人)

詹文燿(即詹金水之繼承人)詹前源(即詹金水之繼承人)詹淑美(即詹金水之繼承人)詹淑禎(即詹金水之繼承人)詹淑春(即詹金水之繼承人)詹淑雪(即詹金水之繼承人)詹前洲(即詹金水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7 年8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7 萬7,97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萬6,63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賴鵬年法 官 姚葦嵐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呂欣蓉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裁判日期:2018-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