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6號原 告 新喬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大衛被 告 王前鑫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前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前鑫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910,060元,應繳裁判費363,
29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362,796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育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