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51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2號原 告 澔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文通訴訟代理人 杜英達律師被 告 黃正宏訴訟代理人 楊正評律師

李淑寶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6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依兩造簽立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下稱系爭委託契約)之約定,給付服務報酬及違約金共新臺幣(下同)3,240 萬元,然原告已將其中240 萬元債權讓與訴外人蕭文通,故本件得向被告請求3,000 萬元;另案即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01 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中,本件被告起訴請求蕭文通應返還門牌為桃園市○○區○○○路○段○ 號1樓及2 、3 樓房屋,及相當租金之不當得利,於該案中,蕭文通以本件原告前開讓與之240 萬元與被告請求之不當得利為抵銷抗辯,該案就蕭文通得主張240 萬元抵銷之原因事實與本件全然相同,為免裁判兩歧,本院前裁定於另案二審程序即臺灣高等法院105 年度上字第1522號案件判決確定前,本件應停止訴訟程序,茲因該案業已判決確定在案,此有判決書附卷可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 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玉羣

法 官 張益銘法 官 廖子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鄒明家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裁判日期:2018-0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