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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重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90號上 訴 人 楊寶貴被 上訴人 王靜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90號請求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7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2,8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敘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應一併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振嘉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日期:201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