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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 年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浙江花皇針紡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谷娟娟相 對 人 泰煌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煌仁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認可判決書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 下同) 1,0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169,

638.04元,依聲請當日即民國104 年4 月1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現金賣出之匯率(美元1 元兌換新臺幣31.492元)換算,折合新臺幣(下同)約5,342,241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 款規定應徵聲請費2,000 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尚應補繳聲請費1,000 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顏世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育玄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15-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