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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破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破字第15號聲 請 人 袁震天律師

(即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破產宣告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袁震天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條第1至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人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本件破產財團之資產已全數處分及收取完畢,所得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6337萬2138元,而本件破產事件迄至民國114年12月31日止,已支出財團費用及債務為870萬7629元,並預留至本件破產事件完結時尚需支出之費用10萬元,餘5456萬4509元可供分配。爰依前開規定製作分配表,各債權人之債權、分配比例、金額及備考等均詳如附件所示,並聲請認可及公告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等語。

三、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依破產法第139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周玉羣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浚騰附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破字第15號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分配表 破產財團可分配金額:新臺幣(下同)5456萬4509元 編號 債權人 債權種類 債權額 分配比率 分配金額 備註 1 邱金煜 優先 13萬6470元 100.00% 13萬6470元 2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 優先 0元 0.00% 0元 註1 3 全國人力派遣有限公司 普通 9萬8620元 17.71% 1萬7470元 註2 4 信華科技(廈門)有限公司 普通 656萬7381元 17.71% 116萬3394元 註3 5 光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116萬7977元 17.71% 20萬6904元 註4 6 昌竑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 0元 0.00% 0元 註5 7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1億9503萬0613元 17.71% 3454萬9158元 註6 8 昆山三帝立體電路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 0元 0.00% 0元 註7 9 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1萬5374元 17.71% 2723元 註8 10 正合國際有限公司 普通 9萬6111元 17.71% 1萬7026元 11 聖瑋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 1463萬4812元 17.71% 259萬2518元 12 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18萬6628元 17.71% 3萬3061元 13 仕新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普通 172萬6780元 17.71% 30萬5895元 14 鑫泰利(香港)工業控股有限公司 普通 8萬1588元 17.71% 1萬4453元 15 禾鉅模型企業有限公司 普通 7980元 17.71% 1414元 16 歐雅士半導體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5423萬3252元 17.71% 960萬7277元 17 椰城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1萬5000元 17.71% 2657元 18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普通 27萬9120元 17.71% 4萬9445元 19 林興芳 (原:昱臺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普通 6168元 17.71% 1093元 20 華夏科學有限公司 普通 3255元 17.71% 577元 21 金鼎浩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11萬5080元 17.71% 2萬0386元 22 矽新科技有限公司 普通 2萬1000元 17.71% 3720元 23 均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58萬2766元 17.71% 10萬3235元 24 銓鼎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50萬3516元 17.71% 8萬9197元 25 臺灣日通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124萬7451元 17.71% 22萬0983元 26 德潤科技(香港)有限公司 普通 202萬1516元 17.71% 35萬8106元 27 穎創有限公司 普通 83萬3353元 17.71% 14萬7626元 28 台灣麥德美股份有限公司 (原:台灣麥特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298萬7533元 17.71% 52萬9234元 29 仲錸探針有限公司 普通 5413元 17.71% 958元 30 長樺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普通 2477萬8967元 17.71% 438萬9529元 總計 3億0738萬3724元 5456萬4509元 備註 (債權人申報債權幣別為美金者,依民國106年1月23日台銀美金即期買入匯率31.38折算為台幣;幣別為歐元者,依106年1月24日台銀歐元即期買入匯率33.58折算為台幣) 註1:債權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竹北分局申報債權金額經本院106年6月27日105年度破字第15號裁定剔除。 註2:債權人全國人力派遣有限公司原申報債權為優先債權,經本院106年6月27日105年度破字第15號裁定列為普通債權。 註3:債權人信華科技(廈門)有限公司之債權,經108年3月2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14號判決為美金20萬2307.69元,及自105年7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破產法規定計算利息至破產宣告日,即105年7月23日至106年1月23日間之利息共16萬2320元得列入破產債權內,另法律費用依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破抗字第27號裁定為0元。 註4:債權人光國電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經108年4月3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53號判決為113萬7893元,及自105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並依破產法規定計算利息至破產宣告日,即105年7月15日至106年1月23日間之利息共3萬0084元得列入破產債權內。 註5:債權人昌竑科技有限公司因逾期申報,經本院106年6月27日105年度破字第15號裁定剔除。 註6:債權人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經臺灣高等法院106年12月29日106年度破抗字第26號裁定為本金1億5627萬4799元及利息3875萬5814元,共1億9503萬0613元,逾此部分剔除。 註7:債權人昆山三帝立體電路科技有限公司之債權經昆山三帝立體電路科技有限公司、香港立體電路有限公司及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三方協議後,以台灣立體電路股份有限公司對昆山三帝立體電路科技有限公司之債權抵銷,抵銷後債權額為0。 註8:債權人新洲全球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金額經本院106年6月27日105年度破字第15號裁定列計。如對本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提出。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6-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