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破字第8號聲 請人即破產管理人 李岳霖律師上列聲請人因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產事件,聲請認可分配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破產管理人李岳霖律師製作如附件所示之分配表准予認可。
理 由
一、按破產程序於第一次債權人會議後,破產財團之財產可分配時,破產管理人應即平均分配於債權人;破產管理人應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比例及方法;分配表應經法院之認可並公告之,破產法第139 條第1 至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破產台光奈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現已將破產人剩餘銀行帳戶銷戶完成,扣除破產財團費用(含破產管理人報酬)後,可供分配之破產財團總額為新臺幣482 萬8,194 元,茲作成分配表如附表,聲請裁定認可等語。本件聲請經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破產法第139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分配表有異議者,應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