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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61號上 訴 人 賴紹榮被上訴人 鑫璉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忠興訴訟代理人 吳仲立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簽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07 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程序終結後,因仍有調查事實之必要,依前揭規定,再開辯論,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曉芳

法 官 賴鵬年法 官 黃裕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裁判案由:返還簽約金
裁判日期:2018-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