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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199號上 訴 人 陳展訴訟代理人 廖年盛律師複 代理人 陳文蟬被 上訴人 陳光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2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1 關於土地坐落「桃園市○○區○○○段員笨小段」之記載應更正為「桃園市○○區○○○○段員笨小段」;關於面積㎡「20」之記載,應更正為「22」。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佩宜

法 官 蔡牧容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裁判案由:履行贈與契約
裁判日期:2017-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