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38號上 訴 人 葉本和訴訟代理人 葉沐陽被上訴人 許明珠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陳柏宏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38號上 訴 人 葉本和訴訟代理人 葉沐陽被上訴人 許明珠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陳柏宏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