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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簡上字第 2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238號上 訴 人 葉本和訴訟代理人 葉沐陽被上訴人 許明珠訴訟代理人 方正彬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差價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準備程序,並通知證人陳柏宏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塗蕙如

裁判案由:給付差價
裁判日期:201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