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彬被 告 法國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立國訴訟代理人 王永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因被告法定代理人有所變更,尚未承受訴訟,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