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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簡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簡字第7號原 告 齊家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原 告 齊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敏瀞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鄭文彬被 告 法國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方燕妮訴訟代理人 王永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方燕妮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因被告原來之法定代理人張立國於民國105 年10月20日辭任主任委員一職,致法定代理權消滅,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規定當然停止。本院前已命兩造提出由被告最新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惟迄今兩造均未提出。

二、茲經本院向桃園市政府查明,被告最新法定代理人為方燕妮,有桃園市政府檢送之「法國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最新法定代理人資料在卷可稽,本件自應由方燕妮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珮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裁判日期:2017-0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