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61號聲 請 人 邱和華相 對 人即 失 蹤人 邱和雲 失蹤前住(改制後)桃園市○○區○○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即失蹤人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對失蹤人邱和雲(男,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改制後為桃園市八德區(原為桃園縣○○市○○○街○○巷○ 弄○ 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現年54歲,自84年7 月15日起自自宅(改制前為桃園縣○○市○○街○○巷○ 弄○ 號)離家出走,即失去蹤影,自該時起未曾聯繫通訊,期間曾經行政機關戶政事務所催促含囑聲請死亡宣告等,而聲請人既為相對人之同居兄弟,認相對人應該會自行回家,抱著等待之希望,遲於95年11月24日始至警局報案而將相對人列為失蹤人口,遍尋未著,音訊全無已逾7 年以上,為此,爰依法聲請准對相對人為宣示死亡之公示催告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桃園市八德區大忠里里長證明書、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函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前揭書證為證,並據聲請人到場指述甚明。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失蹤人之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前案紀錄表、入出境紀錄、勞保投保資料、健康保險就醫記錄、領取社會福利補助紀錄等,查無相對人之入境、勞保投保之相關紀錄。另失蹤人亦無任何勞保、就保、國民年金、老農津貼之紀錄,亦無領取任何社會福利補助或健保就醫紀錄等情,有桃園市政府社會局105 年10月19日桃社秘字第1050056950號函、本院勞保網路資料查詢結果、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5 年10月21日健保桃字第1053012256號函等件在卷可參;相對人經於95年11月24日報案失蹤迄今尚無尋獲紀錄一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105 年10月28日德警分防字第1050032073號函在卷可佐;聲請人上開主張已非虛構,尚堪認定。惟失縱人有前案紀錄之人,並曾於85年5 月15日因涉詐欺罪嫌入監、於85年11月
1 日因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復於86年10月8 日因出海捕魚私自潛留大陸地區不返而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0條第1 項罪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於87年9 月23日判處拘役50日確定在案,嗣經傳拘無著,於88年3 月31日通緝等情,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87年度偵字第113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及電腦查詢畫面截圖、本院87年度逃簡字第812 號簡易判決(均影本,相關卷宗已因於保存年限銷毀,相對人亦經於91年8 月8 日撤銷通緝)等件在卷可稽,顯然相對人至少在86年10月8 日尚屬生存,而無失蹤情事,並於88年3 月31日尚未開始通緝前,亦難謂已經確屬失蹤,然於此之後,已經無法尋得相對人行蹤,雖然相對人失蹤時期,聲請人所主張尚非確實,惟相對人於88年3 月31日之後確亦係行蹤未明,從而,相對人失蹤迄今亦既已逾7 年,是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前之公示催告,於法尚屬有據,應予准許,並依法諭知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之限期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失蹤人應於期間內陳報其生存,如不陳報,即應受死亡之宣告。二、凡知失蹤人之生死者,應於期間內將其所知陳報法院,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1 項第
1 款及第2 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應公告之;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 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3 項準用第130 條第3 項至第5 項規定可參。本件既經准許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之公示催告,本院自應依上揭規定,將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並定陳報期間為7 個月,爰分別裁定如主文所示。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6 條第3 項、第130 條第3 項、第4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劉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姜國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