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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亡字第 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亡字第94號聲 請 人 張躍騰相 對 人即失蹤人 張璨瑜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宣告相對人即失蹤人張璨瑜(男,民國00年0 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四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相對人即失蹤人張璨瑜為民國00年0 月00日生,聲請人為其胞弟。相對人於91年3 月14日遷入位於桃園市○○區○○路0 段000 巷000 號11樓之戶籍地址後,自此行方不明,失蹤迄今已逾7 年,聲請人遂提出本件聲請,前經聲請本院准以106 年2 月20日105 年度亡字第9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宣告死亡之裁定,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之。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宣告死亡之裁定應確定死亡之時。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第159 條第1 項、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第9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受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518 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件卷宗核閱結果,相對人為該案之被告,於93年4 月1 日經該院以93年投院太刑緝字第38號發布通緝,迄未到案;另按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勞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前案記錄表所示,均查無相對人出面辦理或存在之紀錄,又經本院准許對相對人為公示催告,聲請人並於106 年3 月21日將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在案,有其提出新聞紙乙份為證,經本院核閱屬實。

(二)聲請人為相對人之胞弟,依法得聲請對相對人為死亡宣告,而綜觀上開事證,相對人為00年0 月00日生,已於91年

3 月14日離去住所,生死不明,失蹤至今已達15年,又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本件聲請合乎前揭規定,應准予依法宣告死亡,並依法推定相對人於98年3 月14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孫健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家慶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裁判日期: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