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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司票字第 5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553號相 對 人 黃鐃賢上列相對人與聲請人黃康年間本票裁定事件,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係提出抗告或提起確認本票不存在之訴。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裁判日期:201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