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579號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黃阿樹之
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代 理 人 鄧竹媗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代管遺產之管理報酬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管理被繼承人黃阿樹之遺產管理費用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零肆拾柒元,由被繼承人黃阿樹之遺產負擔。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黃阿樹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處理之,民法第1183條、第1132條第2 項前段規定甚明。次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718號民事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黃阿樹之遺產管理人,依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桃園分局函送之財產資料及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被繼承人黃阿樹遺產計有17筆,其管理報酬按該遺產105 年度總值100 分之1 計算為62萬6,447 元,且於代管期間聲請人因管理遺產而墊付之必要費用為2,047 元,本案聲請裁定管理報酬支出之裁判費1,000 元,合計62萬9,49
4 元,均應由被繼承人黃阿樹之遺產負擔,為此,請求裁定如聲請之事項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陳各節,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度司繼字第71
8 號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影本、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各該傳票及收據影本等件為證,經核聲請人於代管遺產期間,因管理遺產而墊付費用2,04
7 元一節,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聲請人雖請求核定報酬為626,447 元,惟關於財政部所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3點第4 款係規定為以「遺產現值」計算,則應以被繼承人之遺產「實際拍賣價格」為計算基準,故聲請人所提出之各該土地之公告現值既未拍定,本院尚難以該公告現值作為該遺產「現值」而以之核定報酬,是故被繼承人之遺產非已經拍定或變賣,並不可得知該不動產之現有價值,自無從依不動產現值價額之比例計算其報酬,此外,聲請人在其遺產管理人之職務未了前,並無所謂遺產管理報酬之酌定問題,從而,關於前開聲請人請求之管理報酬部分,應待各該遺產處分後再行聲請,而於法尚有未洽,不應准許,此部分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