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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司繼字第 63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繼字第639號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被 繼承人 蕭世祥(亡)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蕭世祥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債務人即被繼承人蕭世祥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現於法院執行中;而被繼承人蕭世祥已於民國103 年11月1 日死亡,其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而被繼承人之兄蕭待坤於72年8 月17日於桃園火車站走失,本案因繼承人行蹤不明,戶籍不明,爰依法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者,由親屬會議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並將繼承開始及選定遺產管理人之事由,向法院報明」、「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前項規定為公示催告」,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蕭世祥固於103 年11月1 日死亡,而其無子女、配偶,而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生母侯宗潔已歿,生父蕭奕振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104 年度司繼字第1023號函文准予備查,其第三順序繼承人即兄弟姊妹中,除蕭世俊、蕭玉玲、蕭家蓉、蕭世宏、蕭秀芬,曾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經本院分別以104 年度司繼字第1241號、104 年度司繼字第1278號、104 司繼字第1472號函文准予備查外,其兄弟姊妹中尚有蕭待坤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權等各情,業經本院查明無訛。至聲請人表示蕭待坤於72年8 月17日於桃園火車站走失,現為失蹤不明等語,然縱蕭待坤生死不明,依首揭說明,此情形與繼承人有無不明並不相同,再者,本院亦查無有對蕭待坤為死亡宣告之情事,則被繼承人蕭世祥尚有第3 順序繼承人蕭待坤,依法即無從為被繼承人蕭世祥選任遺產管理人。綜上,本件無繼承人有無不明之情形,自無依民法第1177條及第1178條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及行公示催告繼承人承認繼承程序之餘地,準此,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至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之繼承人蕭待坤,有生死不明失蹤情形者,得循法定程序為其選任失蹤人財產管理人,此與選任被繼承人蕭世祥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核屬二事,併此敘明。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王雯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裁判日期:201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