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74號聲 請 人 石 恩(即臺灣微衛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傅家楨(即臺灣微衛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葛廣漢(即臺灣微衛星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時,清算人應於十五日內,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送經監察人審查,並提請股東會承認,且應於股東會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331 條第1項、第4項定有明文。而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以書面為之,並附具結算表冊經股東會承認之證明,為非訟事件法第180條第1款所明定,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規定,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向本院聲報就任臺灣微衛星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蒙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78號函准備查在案,茲因公司已於民國105年9月18日清算完結,爰檢附相關文件,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清算完結,惟未提出其待申報債權期間屆滿,執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及分派賸餘財產等各項清算事務完畢後所造具之清算期間收支表、損益表,及已將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提請股東會承認之證明文件,經本院先後於105 年10月24日、同年12月12日發函限期命其補正,然聲請人逾期迄未陳報,是揆諸首揭規定,其所為本件聲報於法自有未合,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