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22號聲 請 人 黃平宇(即飛行龍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飛行龍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三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飛行龍國際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係從事就業服務業,依私立就業服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14條第4 項規定,公司所繳交銀行保證金之保證書,於終止營業繳銷許可證之日起一年後解除保證責任,而於依上開規定期限解除保證責任後,尚須依勞動部相關法令完結程序,為此聲請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報於民國105 年5 月3 日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且由本院函准備查等情,業經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88號卷核閱無訛,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11月3 日起展延六個月至106 年5月3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