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127號聲 請 人 葉嗣韜(即冠品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冠品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334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1 年9 月21日就任為冠品化學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茲因公司尚有稅務爭議,非短期內得以解決,為此聲請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69號備查在案,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展延至106 年3 月21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