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司司字第 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62號聲 請 人 林泰豪(即睿禾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睿禾有限公司之清算完結期限,准予展延至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七日止。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同法第113 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 年10月7 日就任為睿禾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已聲請清算展期,茲因公司營業稅事件,其罰款尚未全數繳清,致清算無法如期完結,為此聲請再准予展延清算期間等語。

三、查聲請人就任為上開公司之清算人,經本院102 年度司司字第266 號備查在案,且嗣經本院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限至10

5 年4 月7 日止,是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准其完結清算期限自105 年4 月7 日起再展延六個月至105 年10月7 日止。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郭君怡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裁判日期:201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