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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司催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催字第5號聲 請 人 何婉如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經查本件聲請人業經變更為何婉如,惟前所提之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所載申請人即掛失人為何賴月桃,致系爭股票之權利人前後顯有不符,故請提出以何婉如為掛失申請人之股票掛失申請書回函,或提出由何賴月桃單獨繼承系爭股票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並更正聲請人為何賴月桃。

貳、本件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裁判日期:201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