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4號抗 告 人 曾繁祺
易必正曾煥琪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美光晶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裁定收買股份價格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7 年1 月22日105 年度司字第14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 元;再抗告者亦同,非訟事件法第17條定有明文。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
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駱亦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