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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15號聲 請 人 高碧雲相 對 人 點晶創藝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高碧雲(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點晶創藝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點晶創藝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點晶創藝股份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6 月28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高碧雲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與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0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116 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