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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5號聲 請 人 王玲真(即台明卡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相 對 人 台明卡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王玲真為台明卡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程序費用由台明卡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明卡片系統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業經完結,清算期內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已經股東會承認並向法院聲報。爰依公司法第332 條之規定,聲請指定王玲真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以利保管,並提出清算人就任備查函、承認清算完結財務表冊股東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期間損益表及收支表、清算後財產目錄、投資人清算分配報告表、營利事業清算所得申報書收據聯、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同意書及其身分證、簿冊保存文件清冊、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件影本為證。復經本院調閱105 年度司司字第150 號聲報清算人事件卷宗查核屬實,依前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 項、第181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家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秋慧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7-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