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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27號聲 請 人 廖溪同相 對 人 誠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廖溪同(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號)為誠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誠藝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今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於民國105 年12月20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股東臨時會簽到簿、監察人審查帳簿證明書、簿冊管理人願任同意書、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保管同意書、清算保管簿冊清單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153 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239 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亦豪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7-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