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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5 年司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字第7號聲 請 人 徐和森相 對 人 巴瓦納果茶飲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指定徐和森(身分證號碼:Z000000000號)為巴瓦納果茶飲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變更章程、合併、解散及清算,準用無限公司有關之規定。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月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公司法第113 條、第9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巴瓦納果茶飲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今台巴瓦納果茶飲有限公司已依法清算完結,並經鈞院准予備查在案,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4 月29日股東臨時會,選任聲請人徐和森為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之情,並提出上開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公司解散清算後簿冊及文件保管清單、聲請人身分證影本及保管同意書、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清算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等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法院105 年度司司字第83號、105 年度司司字第26號卷查核屬實,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郁馨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管人
裁判日期:2016-08-30